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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2年3月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莲湖第二工业区合达电子设备厂(又名东莞市和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班六年多至今,今年6月20号被此厂无故开除,理由是我叫人代打卡两次罚款三百元加开除,我叫人代打卡是08年5月3号和5月8号的事,且在开除我之前已经叫本人写过书面检讨。而我与该厂的劳动合动到09年9月30日到期。因此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该厂向仲裁说我与07年6月自动离开该厂,已过了仲裁三个月期限拒绝任何补偿。该厂于06年注册和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前签的合同是以合达电子设备厂的名义签的,而我们07年后续签的劳动合动都是以和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签的,所以该厂利用这个说我后续没有跟合达签劳动合动自己自离了,07年签的劳动合动是与和达有限公司签的,我的暂住证是合达电子设备厂的办的至09年1月到期,但该厂硬说是我在远原暂住证的基础上续办的,我个人能以厂方名义办理吗?我在该公司于06年是以合达设备厂的名办理的社保,于07年6月在同一天该厂停止用合达办理社保改用和达有限公司办理,这样我的社保证明只能证明我是和达的员工,故该厂找理由说我06年的时候已经离开该厂,这两个厂不是同一个厂而不赔偿。我昨天向仲裁补充了一份资料证明这两个厂是同一厂,这份资料是该厂对外声明的证明书,盖有两个厂的公章,但我只有复印件,我想问一下这能产生法律效力吗?以上我该怎么做,谢谢!特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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