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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

【三审代理 均获胜诉】

原告杨*林在2007年为被告东*工程公司下属施工队任负责人,在20075月结算时,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170万元,工程单原件被告已经取走,但是原告留存了复印件,原告还通过不当方式让被告在每页工程单下面写上被告公司名称。后原被告因工程款纠纷为由诉至法院。200811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以(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全部请求,判令被告付给原告170万元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慕名找到了本所律师,尚宽律师根据多年处理经济纠纷的丰富经验,准确地找到突破口,从基本案情,证据适用,法律原理三个角度,写出了法律功底深厚的上诉状,提出上诉。200861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开庭,只进行书面审理的情况下,采纳了代理方的理由,以(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杨*林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杨*林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杨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律师继续代理东*公司参加诉讼,200812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采纳了本所的答辩理由,以(2008)粤高法立民申字第39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杨*林的再审申请。

 

 

【一波三折  最终定谳】

申请人柯某诉被申请人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总公司及光大广东分公司离职补偿纠纷一案,本所刘开坛律师代理被告光大公司,该案经过北京市劳动仲裁委裁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业经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驳回申请人大部分诉讼请求。后申请人提起再审,,本所律师经过大量细致工作,最终使广州中院作出2009粤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24号民事判决,确认驳回请求,维持原判。该案的独特之处在于一宗有关劳动争议的纠纷,历经了五次诉讼程序,最终定案。

 

 

【恋人反目  争夺资产】

原告吴某与被告代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女方代某在两人合资办厂的过程中,将吴某所有的公司、资产、原料及现金以各种方式转移至个人名下。资产价值合计人民币800万元,现金约120万元,双方关系破裂后,协商不成遂成讼。

本案系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件,又涉及广东江苏台湾三地,涉及到若干证人、银行、村委会、快递公司及多名第三人,且时间跨度较大。一审法院受理后,因代理人未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和未能证明涉案资产的权属而败诉。后尚宽律师承接该案后,多次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又主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对案件的定性提出了建设性的看法。后广东省高院以(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服上诉 最终和解】

原告东莞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明、陈某红(台湾省基隆人),侵犯商业秘密竟业限制一案,双方签订《企业专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协定》,约定了违约金,后被告违反约定,原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确认协议的真实性,经(2008)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13号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号,后经尚宽律师作大量工作,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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